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培育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和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农业经营主体规范提升,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县级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
2021年度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按照《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龙农发【2020】42号】)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同时对《关于公布2020年度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的通知》(龙农发〔2020〕58号)所公布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于2021年6月1日前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稿)。
二、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和监测工作
2021年度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和监测工作按照《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龙农发〔2020〕44号)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时对《关于公布2020年度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的通知》(龙农发〔2020〕58号)所公布的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监测。并于2021年6月1日前将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稿)。
三、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工作
2021年度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工作按照《龙港市示范性(规范化)家庭农场评定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龙农发〔2020〕43号)的规定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同时对《关于公布2020年度龙港市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单的通知》(龙农发〔2020〕58号)所公布的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监测。并于2021年6月1日前将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推荐(监测)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一式二份及其电子稿)。
四、有关要求
根据《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温农发〔2021〕1号)要求,申报2021年度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的主体必须先申请2021年度标准化绩效评价,评价为C及以上的农业生产主体方可参评县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
申报主体和被监测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称号。对未上报监测材料的单位,直接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称号。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403办公室 电话:59868043(需要申报的请联系农业农村局403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