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渡过短期难关,根据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温州市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的实施意见》,洞头区决定开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在洞头区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洞头区且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上述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没有任一不予补助情形的,均可以进行自主申报。
二、补助条件
(一)小微企业补助条件
1.小微企业的界定。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判定标准》(GS46—2018)的企业。
2.补助条件。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②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③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2)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②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20%以上的;
③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小升规”培育企业、隐形冠军和“品字标”企业以及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的小微企业,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②今年1-5月用电量同比减少10%以上的;
③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10%以上的。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比2019年年底数量增加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补助条件
1.个体工商户的界定。个体工商户,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
2.补助条件。2019年底前设立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1)特定行业。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今年1-4月有纳税申报记录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2)特别困难。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①今年1-4月纳过税,且纳税额同比减少20%以上或双定户定额下调的;
②今年1-4月出口额同比减少20%以上的。
(3)特殊价值。被认定为传承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传统文化的个体工商户,可列为补助对象。
(4)特别贡献。属于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截至今年4月底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比2019年年底数量增加的,可列为补助对象。
(三)其他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不予补助情形
(一)小微企业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小微企业,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小微企业;
2.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小微企业;
3.未在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或已完成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但为“全零申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经营性指标均填写为0)的小微企业;
4.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小微企业,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严重失信名单的小微企业;
5.列入省市场监管局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的小微企业;
6.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小微企业,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小微企业;
7.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工业小微企业;
8.小微企业库中的国有企业;
9.分支机构。
(二)个体工商户不予补助情形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予补助:
1.吊销未注销的个体工商户;
2.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4.列入省人力社保厅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省应急管理厅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省生态环境厅的环境违法失信黑名单的个体工商户;
5.列为税务非正常户、列入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和纳税信用等级D级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个体工商户;
6.评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个体工商户。
四、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8日至7月20日24时止。申报期截止后不再予以受理。
五、申报流程
(一)请符合申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照“两直”补助和不予补助情形,提交2项材料:
1、《洞头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项目自主申报表》(见附件1)填写上报
2、电子营业执照截图
将以上材料发送到邮箱:dtsj@dtscjgj.cn。
(二)申报后进入核查联审程序,核查联审通过的名单将于7月22日前在洞头区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dongtou.gov.cn/)上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予以发放。
六、补助兑付
公示结束后,补助对象须在7月26日17时前登录“小微通”平台,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确权身份,核实、补录相关信息,启动线上兑付(“小微通”平台进入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电子营业执照申领流程详见附件3)。
七、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使用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应优先用于以下支出:
(一)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二)支付生产经营房屋租赁费;
(三)支付生产经营性贷款利息;
(四)支付生产经营性水电气等费用;
(五)其他符合纾困政策的相关支出。
八、咨询电话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
序 号 |
单 位 |
服务咨询热线电话 |
备 注 |
1 |
区市监局 |
63360096 |
纾困政策解答 |
2 |
区市监局 |
63360095 |
电子营业执照及其他 |
3 |
区发改局 |
63480327 |
|
4 |
区税务局 |
63489220 |
|
5 |
国网区供电公司 |
555111 |
|
6 |
区经信局(科技局) |
56723668 |
|
7 |
区人社局 |
63483901 |
|
8 |
区文广旅体局 |
56723874 |
|
9 |
区公安局 |
63388118 |
|
10 |
市生态环境局洞头分局 |
63479616 |
|
11 |
区应急局 |
63470188 |
|
12 |
区法院 |
12368 |
附件:1.洞头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项目自主申报表
2.小微通企业端操作指南
3.电子营业执照申领操作指南
洞头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班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 洞头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项目自主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