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乐清市农业农村局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19〕67号)及《关于印发〈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19〕7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要求

各乡镇(街道)根据《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和《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做好推荐和初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评分表,推荐初评得分在80分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各1家(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数量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分别申报2家)。

二、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晋级评定要求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星级认定名单的通知》(乐农(2019)191号)文件结果,其中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可自愿提出晋级申请,各乡镇(街道)根据《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和《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做好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晋级申请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

三、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表(附件1)和评分表(附件2);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工商年检报告;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市、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二)家庭农场

1.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认定申报表(附件3)与评分表(附件4);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协议书和清册;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管理制度,生产档案记录台账;

5.财务收支记录台账或会计报表;

6.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各种农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市、乡镇(街道)各留存一份。

四、其他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只需一份、不要用活页夹)后,于8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市行政服务管理中心B703办公室),联系人:吴淑琳,联系电话:61880797。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助,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所在乡镇(街道)申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 1.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申报表

         2.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认定评分表

         3.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认定申报表

                4.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认定评分表

                附件1-4.doc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农〔2020〕152号关于开展2020年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星级认定的通知.pdf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