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决定开展2021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2017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
(二)自愿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三)无违法失信行为。
(四)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制度完备,信用管理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
二、申报方式
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一)推荐申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荐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全省各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本社团内的成员单位申报,每个社团最多推荐5家;已经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本会的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
(二)自主申报。本会会员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申报;为鼓励我省小微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今年增设小微企业类别,小微企业可以直接自主申报。
(三)续展申报。2018年度公布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以续展申报。未续展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三、公布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途径。各类申报企业在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本会官网(网址:http://www.zjecredit.org/)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示申报系统”,填报各项信息并上传各项资料,完成申报工作。
(二)各市资格审查。各市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站对本市的全部申报企业进行信息核实、信用查询后,在申报系统中予以确认。
(三)初评与复审。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对确认的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初评工作主要按照《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核实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情况;按照《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评价企业信用管理效应。企业初评合格后进入复审。复审工作重点考察企业信用管理的示范效应。企业在复审时需提交申报系统中上传各项资料的纸质原件材料。
(四)认定与公布。复审后确定拟公布企业名单。拟公布的企业经公示后,本会认定为2021年度“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五)取消情形。企业报送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或者被投诉、举报等并经查实确有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本会将取消其认定资格。
四、工作要求
申报企业应当以发挥信用管理的示范引领作用、为浙江“重要窗口”展示企业信用风采为目标,主动对照信用管理的标准与评价体系开展自我评估,积极参与公布活动。
申报企业应当指派本企业专人(一般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确保报送工作及时性准确性。
五、其他事项
公布工作中的各项工作依据、各项材料要求与说明等,均可在本会官网(网址:http://www.zjecredit.org/)及“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示申报系统”(4月15日开放)下载。请申报企业自行下载学习、提前准备。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不向申报企业收取资料费、审评费等任何费用,也不委托其它单位向申报企业收取资料费、审评费等任何费用。
工作联系人:陈立丰;联系电话: 0571-88398199;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205室。
电子邮箱:zjecredit@126.com
协会网站:http://www.zjecredit.org/
微信公众号: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浙江省企业信用促进会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