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年度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时间

1.资料提交及审核:6月28日至7月20日。

2.现场校验及核准:7月 1 日至7月31日。

二、校验对象

核定床位数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发证之日起已满一年但有效期未满的医疗机构列入本次校验范围。

三、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应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局审批窗口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一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原件一份)。

(四)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复印件一份)。

(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八)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九)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非必要)。

备注: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表格请到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网

2.提交材料不清楚处,请咨询审批窗口,咨询电话:63387661。

四、校验流程

(一)网上申报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到浙江政府服务网上申请办理。(网址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impleCode=ff8080815dfd3779015dfdaa512105064330100384005&webId=35)

(二)受理

审批窗口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处理意见: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当场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视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2.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审批窗口予以受理。

(三)审查

审查包括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工作由局政策法规与宣传科(行政审批科)和卫生监督所联合组织实施。

(四)结论

结论包括“合格”和“暂缓校验”,在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暂缓校验,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1.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不按规定提出校验申请;

4.限期整改期间;

5.停业整顿期间。

(四)公示。

校验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校验结果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工作目录)予以公示。

五、其他要求

(一)局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相关医疗机构现场审查表(附件1-9)要求,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并结合日常检查考核结果及每年度的校验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机构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

(二)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并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的医疗机构应再次向审批窗口提出校验申请,再次审查合格的,在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三)本年度校验工作与基层医疗机构、门诊部、诊所的静脉输液及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资质核准工作结合,核准的结果作为本年度校验工作的参考依据之一。

联系人:曾华东   夏志实   联系电话:63482141,63387661

附件:1.温州市洞头区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校验现场审核表

2.温州市洞头区口腔门诊部校验现场审核表

3.温州市洞头区诊所校验现场审核表

4.温州市洞头区口腔诊所校验现场审核表

5.温州市洞头区中医诊所校验现场审核表

6.温州市洞头区妇科诊所校验现场审核表

7.温州市洞头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校验现场审核表

8.温州市洞头区村卫生室校验现场审核表

温州市洞头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