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落实畜牧业扶持政策,根据《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乐财农〔2017〕351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9-2020年度畜牧业产业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类补助项目申报
(一)畜禽种子种苗工程
1.地方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
(1)申报对象:雁荡麻鸡、磐石灰鹅地方品种“保种场”,及开展选种选育、提纯复壮和开发利用的畜禽养殖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附项目选址情况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材料。
(3)补助标准:申报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2.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建设项目
(1)申报对象:新建或改扩建的种畜禽场、孵坊、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项目选址情况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材料。
(3)补助标准:申报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
(二)畜牧业转型升级
1.美丽牧场建设项目
(1)申报对象: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对栏舍、设施设备配置及附属设施等进行建设的畜禽养殖场(户)(美丽牧场建设项目立项需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扩建项目和新建项目还需要环评审批手续)。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养殖场现状影像资料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等材料。
(3)补助标准:申报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原有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5万元;原有畜禽养猪场(户)扩建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万元;整体改产畜禽养殖场(户)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新建畜禽养殖场(户)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
2.万头猪场新建项目
(1)申报对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环评审批手续齐全,按照浙江省美丽牧场建设标准建设,排泄物处理采用非接触式生物发酵床等生态利用模式,年出栏数达1万头以上的新建标准化养猪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3)补助标准:申报的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其中年出栏规模达1-2(1万头)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600万元;年出栏规模达2万到5万头以下(含2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700万元;年出栏规模达5万头以上(含5万头)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1000万元。同时对项目用地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和70万元。
3.防疫设施改造项目
(1)申报对象:原有保留的规模养猪场(户)按照“百场示范、千场提升”标准进行场区防疫设施改造。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养猪场现状影像资料等材料。
(3)补助标准:申报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含上级补助)。
4.蛋鸭生态养殖建设项目
(1)申报对象:蛋鸭旱养项目存栏规模达3000羽以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齐全,按照蛋鸭生态养殖模式进行建设的蛋鸭养殖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影像资料等材料。
(3)补助标准:申报的项目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按照投资环节进行补助,绿化及粪污处理设施的按照核定投资额的70%给予补助,其他设施设备按照核定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限额30万元。
5.畜禽全产业链建设
(1)申报对象:开办畜禽产品品牌直销门店或实现“农超对接”,自主经营本地畜禽产品的畜禽养殖场、畜牧专业合作社或其他企业。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影像资料及协议合同、相关证件等材料。
(3)补助标准:每家门店或超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含上级补助),同一业主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上级补助)。
6.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1.申报对象:开展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并附影像资料等材料。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立项、考核验收达标的,按核定造价给予70%补助。
(三)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
1.申报条件:生猪存栏量2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屠宰加工厂点。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附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补助标准:项目经申报、审核、验收通过后,按核定投资额的80%给予补助。
二、政策性补助项目
(一)引入优良种畜禽补助
1.申报对象:经申报、审核同意,排泄物处理正常运行、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从省内外种畜禽企业引进种用畜禽用于生产的畜禽养殖小区、规模养殖场(户)。
2.申报材料:引种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畜禽良种引进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3)、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引种发票、动物检疫证明等。
3.补助标准:经申报、审核通过,按核定引种投入的20%给予补助(种公猪每头最高补助3600元,种母猪每头最高补助1000元);引进高产青年黑白花奶牛用于商品生产,除上级补助外,每头再给予补助1000元。
(二)能繁母猪和奶牛养殖补助
能繁母猪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若当年上级无此项扶持政策,则不予执行。
1.申报对象:具有粪污处理设施并存栏奶牛10头以上(含10头)的,经奶牛两病检测合格的奶牛养殖场(户)。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奶牛存栏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附镇街汇总情况、公示情况证明。
3.补助标准:每头两病检测合格的能繁母牛和后备母牛补助500元(含上级补助)。
(三)新增蜂箱补助
1.申报对象:经申报、审核同意,从省内外中蜂蜂箱生产企业购置新蜂箱用于生产的从事中华蜜蜂养殖的养殖场(户)。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中华蜜蜂新增标准蜂箱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6),并附蜂箱购置发票、蜂箱生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新增蜂箱影像资料。
3.补助标准:按照新购置1标准蜂箱给予50元的补助。
(四)冷库运行维护补助
1.申报对象:运行病死动物(生猪)暂存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的企业或个人。
2.申报材料:项目单位或个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报《乐清市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设备运行维护费申请表》(附件7),并附有相应的病死动物处理接收单。
3.补助标准:
(1)尸体长度55(含)厘米以下的补助20元/头;
(2)尸体长度55-80(含)厘米的补助30元/头;
(3)尸体长度80-100(含)厘米的补助40元/头;
(4)尸体长度100厘米以上的补助50元/头。
屠宰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按照50元/头补助标准给予,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猪进行补助,未参加生猪保险的养殖场发生的冷库运行维护费用一律以20元/头给予补助。
三、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
各乡镇(街道)须对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内容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汇总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在书面提交申请的同时,建设类补助项目申报单位需登录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项目审定
各乡镇(街道)推荐上报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查勘,并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审定,拟补助的名单公示不少于7日。项目审定后,建设类补助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立项。
四、项目申报时间
政策性补助项目常年可以申报;建设类补助项目申报时间截至2020年9月份,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乐清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联系人:曾俊,联系电话:62526619,联系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南大街308号。
五、项目验收
(一)各项目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乐清市畜牧业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和批准的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在前期项目建设的基础上,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及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
(二)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将组织验收人员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建成项目经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未完成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项目单位或个人要强化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及时将项目建设计划实施、创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生产技术规程、产品检测报告、培训记录、生产档案与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资料汇编成册,迎接市级验收考评。
附件:1.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2.乐清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3.乐清市畜禽良种引进补助资金申报表
4.乐清市奶牛存栏情况登记表
5.乐清市中华蜜蜂新增标准蜂箱财政补助申报表
6.乐清市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设备运行维护费申请表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项 目 建 设 地 址
项 目 申 报 日 期
(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 |
|
2.资金类别 |
|
3.项目属性 |
○新建 ○扩建 ○改建;占地面积 亩。 |
4.总 投 资 |
万元 |
5.项目建设单位 |
名 称: |
地 址: |
|
法人代表: 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电话: |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二、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表
一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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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项目主管单位 |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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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项目实施承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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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项目管理责任人 |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分管畜牧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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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项目法人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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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项目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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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项目建设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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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项目属性 |
○新建 ○扩建 ○改建;占地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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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主要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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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投资估算 与资金筹措 |
项目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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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财政补助: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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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单位或个人投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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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贷款: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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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投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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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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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项目单位责任 |
承诺:项目申报内容真实准确,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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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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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项目建设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 模 (数量) |
单 价(元) |
投 资 (万元) |
其中:申请财政补助(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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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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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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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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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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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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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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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粪污处理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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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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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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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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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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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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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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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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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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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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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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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意见 |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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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乐清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请单位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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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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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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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内容 (注:设备及用房) |
分项内容 |
单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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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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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 意见 |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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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乐清市畜禽良种引进补助申请表( 年度)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引种单位 或户名称 |
地址 |
镇(街道、乡) 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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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姓 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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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出栏数 |
年产地 检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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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年应出栏肉猪数按浙江省能繁母猪预警系统中能繁母猪数×18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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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品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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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种数量(头、只) |
公 |
母 |
引种金额(万元) |
公 |
母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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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种单位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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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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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奶牛存栏情况登记表
养殖场名称 或养殖户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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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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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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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舍面积(平方米) |
存栏量(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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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备母牛数量(头) |
真实性承诺 |
我承诺:以上所报信息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或户主(签名): |
|
其中今年新增 后备母牛数量(头)
|
|||
乡镇(街道) 意见 |
审定存栏量: 头, 其中今年新增后备母牛 头。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乐清市中华蜜蜂新增标准蜂箱财政补助申报表
养殖场(户)名称 |
||||
详细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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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量(箱) |
新增标准蜂箱数量(箱) |
|||
购置新蜂箱时间 |
申请财政补助(元) |
|||
真实性承诺 |
我承诺:以上所报信息均为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或户主(签名): |
|||
乡镇(街道) 意见 |
审定新增标准蜂箱 箱,拟申请财政补助 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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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局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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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病死动物及产品暂存冷藏设备运行维护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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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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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是否投保 |
是□ 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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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日期 |
处理头数(单位:头) |
申请补助资金小计(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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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含)厘米以下 |
55-80(厘米)以下 |
80-100(含)厘米以下 |
100厘米以上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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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合计(单位:元) |
|||||||||
乡镇 (街道) 意见 |
审核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农业农村局意见 |
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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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