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发展主动仗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20〕14号)和《关于印发<乐清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资金补助政策兑现流程汇编>的通知》(乐企复〔2020〕8号)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补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为本辖区口罩、体温枪、消毒液、熔喷布等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2.生产设备已到位并投产,防疫物资向社会正常供应。

二、申报材料

1.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设备购置清单(详见附件2);

3.设备购入合同复印件、设备购置发票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产能情况表(该项为口罩生产企业提供,提供销售发票等证明资料);

5.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提供技改备案资料)。

三、其它事项

1.现将已报备的乐清市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3)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4月10日-4月17日;对尚未报备,但已设备到位投产的名单外企业,公示期间予以受理立项,须于4月17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提交至乐清经信局产业科316室。

2.鉴于全市疫情防控物整体稳中向好,口罩产能富余,为防止产能过剩,在4月17日之后,对低水平重复投资(生产设备达不到全自动化要求的)的新增口罩生产设备,将不予立项。

3.对已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及时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盖章后送至乐清市经信局产业转型升级科316办公室,即时验收。

 

经信局产业科联系人:朱哲栋,联系电话:61525068,

    财政局企业科联系人:叶  磊,联系电话:57571162。

 

附件:1.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补助申请表

2. 设备购置清单(不含税价格)

3.乐清市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已报备)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经信〔2020〕24号关于组织开展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补助项目申报的通知.docx

乐经信〔2020〕24号关于组织开展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设备补助项目申报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