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根据《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7〕3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是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报的责任主体。非在市区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市区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并已填写《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信息消费者知晓确认书》,再按《通知》要求的相关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 

二、申报范围 

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的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补助产品为: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且申请补助的车辆均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未进行过户。

三、补助标准 

新能源汽车的补助对象和标准要求根据《通知》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1.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新能源汽车车辆清单信息(附件2); 

2.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登记表(附件3);

3.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车辆参数登记表(附件4);

4.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6.购买者为单位消费者的,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个人消费者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非市区户籍人员购车的还需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信息消费者知晓确认书;

7.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助的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受理 

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申请纸质材料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报企业归属地发改部门,同时报送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及新能源汽车车辆清单信息(见附件1、附件2)电子版。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4日,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如只完成电子申报,但未同步提交装订成册申报资料的)的视为自动放弃,将不予受理。 

六、材料报送 

(一)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88968133,邮箱:343189629@qq.com,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绣山路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518室。

(二)鹿城区发改局  

联系电话:88030387,邮箱:442452345@qq.com,地址:鹿城区行政中心15号楼503室。  

(三)龙湾区发改局 

联系电话:86968707,邮箱:279059958@qq.com,地址: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804号。

(四)瓯海区发改局 

联系电话:88519855,邮箱:oh88348@126.com,地址:瓯海区行政中心1号楼14层。

(五)洞头区发改局 

联系电话:63480327,邮箱:328735459@qq.com,地址:洞头区霞光大道345(洞头区发展和改革局)。

(六)经开区经发局 

联系电话:85851661,邮箱:451403039@qq.com,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十七路350号浙南经济总部大厦。

(七)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发改局 

联系电话:55875155,邮箱:269639280@qq.com,地址: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蓉街66号瓯发展大厦4号楼1114室。

七、其他事项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要如实申报,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上市区牌照并已领取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在市外驻点营运,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助申请资格。以上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附件:附件1 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附件2 新能源汽车车辆清单信息.xls

           附件3 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登记表.doc

           附件4 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车辆参数登记表.doc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