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19〕67号)、《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农〔2019〕75号)文件精神及乐清市2021年春季农业信息,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各乡镇(街道)根据《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星级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做好推荐和初审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评分表,推荐初评得分在80分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各2家(合作社及家庭农场数量多的乡镇(街道)可以适当增加申报数量)。
二、申报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1.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件1)和评分表(附件2);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合作社营业执照及工商年检报告复印件;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证明;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二)家庭农场
1.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3)与评分表(附件4);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协议书和清册;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管理制度,生产档案记录台账;
5.财务收支记录台账或会计报表;
6.其他证明材料(如注册商标、各种农产品认证证书、荣誉证书、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三、其他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不要用活页夹),于4月30日前统一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合作经济指导科(市行政管理中心B703办公室),联系人:吴淑琳,联系电话:61880797。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财政补助,一经查实,取消所在乡镇(街道)申报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1.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分表
3.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4.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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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地址 |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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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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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时间(成立时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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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注册资金中农民出资部分占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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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
成员账户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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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数(个) |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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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的社员个数 |
单个社员最大股金占总股金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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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生产经营服务规模(亩、头、只) |
主要生产经营产品或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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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统一生产标准 |
标准化生产面积(产量)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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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使用)商标名称 |
统一技术服务和培训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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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供种、农资或饲料比例(%) |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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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
按交易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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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
是否开展电子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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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三品一标) |
上年度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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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固定资产(万元) |
上年度经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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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
上年度返还成员收益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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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投资(万元) |
社员人均年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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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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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评分表
认定条件 |
分值 |
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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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范化 |
1、章程制定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明确,相关决策、监督制度健全有效;依法登记注册1年以上,及时报送年度报告,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活动正常。 |
5 |
章程以登记单位备案为依据 |
|
2、以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重点组建合作社,成员数5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成员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设立成员名册,每个成员都要按章程规定出资。 |
10 |
|||
3、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规范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实行社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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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50平方米以上,办公场所布置规范,合作社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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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品牌化 |
5、产业属本市主导或特色产业,生产基地相对集中,产业带动作用显著。带动非成员农户10户以上。 |
5 |
生产基地有设有明显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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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作社生产规模:种植业类不少于50亩,其中粮油产业不少于100亩,畜牧业类饲养量生猪不少于2000头、家禽1万只以上,水产养殖类不少于50亩;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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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作社年统一经营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合作社本级年均盈余1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服务收入和本级盈余分别为50万元和5万元以上。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15%以上。 |
10 |
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为佳,提供规范账册为基本,其他形式为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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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统一品牌包装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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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化 |
9.执行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产品生产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60%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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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技术应用先进。配有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技术顾问。积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农作制度创新和生态化建设,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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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有生产纪录台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60%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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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技能化 |
12.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生产技能、标准化、营销等知识培训不少于1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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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化 |
13.通过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者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
5 |
||
14.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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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不良记录。无重大质量、卫生、安全事故。发生一起本项不予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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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分 |
16.合作社及负责人取得乐清市级以上相关荣誉酌情加分,同类型荣誉以最高荣誉加分,不重复加分。在政府主办展销会上突出合作社及品牌,在城镇建立品牌店等,酌情加分。加分项合计不超过10分。 |
10 |
||
合 计 |
110 |
评分办法:达到《乐清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星级管理办法》基本条件的,各明细项目评分为本项目分值的80%,同一明细项目评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差别得分,最高不超过本明细项目分值。低于基本条件的,本明细项目不得分。
附件3
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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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地址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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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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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注册时间(成立时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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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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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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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万元) |
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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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家庭内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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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生产规模(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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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请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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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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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产业类型是指粮油、水果、竹木、花卉苗木、瓜果蔬菜、水产养殖、家畜、家禽、食用菌等。 2、可另附家庭农场详细简介材料
附件4
乐清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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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职业化 15 |
工商登记 |
领取家庭农场营业执照1年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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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性质 |
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专业从事农业生产2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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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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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适度化 30 |
产业规划 |
家庭农场符合当地农业产业规划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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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 |
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3年。 |
10 |
|||
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协议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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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 |
规模达到各农业产业标准,且规模适度,与其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承载力相适应。 |
10 |
|||
生产标准化 25 |
生产场所与设施 |
农场产地环境良好,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与设备。 |
5 |
||
标准化生产 |
建立或执行相关生产标准 |
5 |
|||
农产品安全 |
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并有生产档案记录。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准产品认证等。 |
10 |
|||
生态循环 |
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
5 |
|||
管理规范化 15 |
注册商标 |
有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商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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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制度 |
内部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完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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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
有财务收支记录台账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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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效化 15 |
农产品销售 |
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专业合作社等通过订单建立销售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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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农产品商品率在80%以上,农场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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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0 |
加分 |
家庭农场及负责人取得乐清市级以上相关荣誉酌情加分,同类型荣誉以最高荣誉加分,不重复加分。在政府主办展销会上突出家庭农场及品牌,在城镇建立品牌店等,酌情加分。加分项合计不超过10分。 |
10 |
||
合计 |
110 |
评分办法:达到《乐清市示范性家庭星级认定管理办法》基本条件的,各明细项目评分为本项目分值的80%,同一明细项目评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差别得分,最高不超过本明细项目分值。低于基本条件的,本明细项目不得分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日印发
乐农〔2021〕65号关于开展2021年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申报工作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